宁波市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建〔2016〕92号)文件要求,现结合宁波口岸实际,制定我市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一、试点范围及方式
(一)试点口岸范围:全市海运口岸。
(二)试点进出口货物范围: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
(三)免除费用范围: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对集装箱空箱、箱式货柜车空车和固体废物货物海关查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提供便利化查验优惠服务、不发生向第三方支付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于因外贸企业未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到场陪同查验以及在海关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相关费用,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查验有问题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不予免除。
(四)查验没有问题的范围:限定于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情形。
(五)对2016年4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对外贸企业已经支付的属于查验没有问题范围应予以免除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予以退还。
(六)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各经营服务单位对海关指定需查验的集装箱货物采取先免收、再按照查验结果结算的方式操作,对查验没有问题货物的外贸企业予以免费。
(七)结算标准
按照“免除费用的结算标准,不得高于试点前实际收费水平”的原则,由市物价局结合不同查验方式,综合考虑经营服务单位设施设备与人工费用投入、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在充分论证、科学测算基础上确定免除费用以及退费结算标准,详见附件。
二、退费操作办法
(一)对2016年4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外贸企业已经支付的属于查验没有问题范围应予以免除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原收费的各经营服务单位根据宁波海关提供的查验没有问题货物相关数据,按《退还已交吊装移位仓储费结算标准》(附件1)进行退费。
(二)外贸企业可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宁波分中心的主页(http://www.nbedi.cn)上进行查询确认后,凭经营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向各经营服务单位申请退费。由代理企业代办退费的,代理企业需持有与外贸企业签订的退费委托代办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向各经营服务单位申请退费。具体退费办法由宁波舟山港集团另行制定,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口岸打私办、市财政局。
(三)各经营服务单位汇总已实施退费的集装箱数量、退还费用金额,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汇总数据报送宁波舟山港集团。经宁波舟山港集团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口岸打私办。市口岸打私办确认后,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四)宁波舟山港集团根据经市口岸打私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的费用金额与各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结算。
三、免除费用操作办法
(一)查验结果认定及查询
对查验没有问题货物,由宁波海关负责认定,在货物完成查验并办结海关手续后,将符合免除费用范围的查验结果电子信息发送给查验免收费平台。外贸企业可在查验免收费平台查询本企业集装箱的查验结果有无问题,如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由宁波海关进行核对并回复。
(二)数据统计、报送、审核和免除费用结算
免除费用数据统计、报送和审核以及免除费用结算工作参照退费操作办法。具体结算价格按照《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结算标准》(附件2)执行。
四、资金管理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实施。市财政局会同市口岸打私办根据上年查验没有问题货物等情况,将中央财政资金预拨给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市财政局会同市口岸打私办根据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定期清算,并联合下达资金清算文件。
免除费用试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由财政部宁波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监管。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部门联动。成立由市口岸打私办牵头,市财政局、宁波海关、宁波检验检疫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参加,组建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工作组,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口岸打私办牵头负责建立检查督促工作机制,实施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宁波海关牵头负责海关查验相关数据的统计、审核和提供,落实对有问题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等相关措施。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免除费用资金的审核、支付、结算等相关工作。市物价局牵头负责确定免除费用的结算标准,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相关工作。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规范各经营服务单位服务行为的相关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退还已交吊装移位仓储费结算标准
2.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结算标准
附件1
退还已交吊装移位仓储费结算标准
查验地点
|
查验对象
|
查验方式
|
项目名称
|
20英尺箱
(元)
|
40英尺箱
(元)
|
港
内
|
普通
集装箱
|
人工查验
|
移位费+吊装费
(元/箱)
|
开箱门
|
300
|
450
|
开箱半掏
|
450
|
600
|
开箱全掏
|
600
|
900
|
机检查验
|
移位费+吊装费(元/箱)
|
215
|
365
|
——
|
仓储费 (元/吨·天)
|
0.3~2
|
港
外
|
普通
集装箱
|
人工查验
|
移位费+吊装费
(元/箱)
|
开箱门
|
——
|
——
|
开箱半掏
|
900
|
1275
|
开箱全掏
|
1050
|
1575
|
移位费+吊装费(元/票)
|
出口拼箱
|
100
|
机检查验
|
移位费+吊装费(元/箱)
|
515
|
740
|
——
|
仓储费 (元/吨·天)
|
0.3~1.20
|
危险品
集装箱
|
——
|
移位费+吊装费(元/箱)
|
1700
|
3100
|
备注说明:
1、退还费用结算标准适用期限:2016年4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
2、普通货物45英尺、53英尺集装箱和箱式货柜车,按40英尺集装箱标准基础上增加25%执行;冷藏货物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50%。
附件2
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结算标准
查验对象
|
查验方式
|
项目名称
|
20英尺箱
(元)
|
40英尺箱
(元)
|
普通集装箱
|
人工查验
|
移位费+吊装费
(元/箱)
|
开箱门
|
300
|
450
|
开箱半掏
|
450
|
600
|
开箱全掏
|
600
|
900
|
移位费+吊装费(元/票)
|
出口拼箱
|
100
|
机检查验
|
移位费+吊装费(元/箱)
|
215
|
365
|
——
|
仓储费 (元/吨·天)
|
0.3~2
|
危险品集装箱
|
——
|
移位费+吊装费(元/箱)
|
1700
|
3100
|
备注说明:
1、免除费用结算标准适用期限: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
2、普通货物45英尺、53英尺集装箱和箱式货柜车,按40英尺集装箱标准基础上增加25%执行;冷藏货物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50%。
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秘书处 2016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