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宁波口岸中介服务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树立企业诚信典型,推动宁波口岸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及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提升宁波口岸服务业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届宁波口岸中介服务诚信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评选活动以建立诚信、和谐、健康的市场发展环境为目标,以引领口岸中介企业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和品牌经营为理念,提升企业经营服务水平,扩大优秀企业在业界的作用力和影响力。通过对企业的经营实力、服务水平、诚信记录、社会责任和发展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最终评选出口岸中介服务诚信企业。

第三条 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参评对象为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诚信守法经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船务代理、报关报检代理业务的口岸中介服务企业。原则上拟评选50(评选名额按实际申报企业数的比例确定),具体企业名单依参评企业最终评选得分高低确定。

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具体设置为

(一)综合类企业:

指从事包含船代、货代、报关报检业务其中2项或多项的企业。

(二)专业类企业:

主要从事单项业务的企业

(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 船务代理企业

(3) 报关报检代理企业

第四条 诚信企业评选工作在市口岸委统一领导下,具体由市口岸打私办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宁波海关、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海事局、市国税局、市外管局、市商务委、边防检查站等单位参与,市口岸打私办设立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和评定具体工作。

第五条  评选活动以企业自主申报和协会推荐方式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授予当选企业“第二届宁波口岸中介服务诚信企业”牌匾。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宁波市口岸中介服务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参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相关业务2年以上,配有专职财务人员,公开企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无挂靠现象。

第八条 评选指标体系采用分类评选量化评估,采用百分制计分。按照企业类型具体分类如下: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评选指标包含基本情况、业务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风控能力、服务体系、附加标准等七项

(二)船务代理企业评选指标包含基本情况、业务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服务体系、附加标准等六项;

(三)报关报检企业评选指标包含基本情况、业务能力、财务状况、信用记录、服务体系、附加标准等六项。

详见评选标准细则(计分周期为201511日至20161231日)。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基本程序为:企业自主申报、系统评级、综合评审、发文公示、最终审定、结果公布。

(一)企业申报。企业可通过宁波口岸中介服务诚信企业系统申报(网址:,要求在20161125日前提交相关材料(附件需加盖公章)。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沈苗,电话0574-83071298,手机:13805880961

何逊勃,电话:0574-87818642,手机:13486432959

白雪飞,电话:0574-87186573,手机:15057407298

传真: 0574-87026080QQ群:479510917

(二)系统评级。由系统根据评分标准指标算法进行初步评分,按照得分产生入围企业。

(三)综合评审。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评选小组对入围企业进行综合评审,由评选小组研究确定拟当选企业。

(四)发文公示。对拟当选“第二届宁波口岸中介服务诚信企业”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最终审定。公示期结束后,将拟当选企业报市口岸委审定。

(六)结果公布。最终的评选结果将会宁波日报、信用宁波网、口岸办官网、企业信用网、宁波电子口岸(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四方物流平台、跨境购平台、《宁波口岸》杂志等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凡符合参评的企业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如实申报。参评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有虚假申报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动态管理。宁波市口岸中介服务诚信企业评选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当选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评选标准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宁波口岸中介服务诚信企业称号,视情纳入口岸中介服务业失信企业。

(三)授权查询。参评企业默认授权市口岸打私办及其协作单位向第三方查询本企业的各类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交易数据及工商税务、不动产等信息,用于核实、评估企业诚信状况。

第十一条 评选活动时间:   

评选时间201671日—20172月底

企业集中申报时间:20161010日—20161125

第十二条 首届诚信企业(即2014年度宁波口岸中介服务诚信企业)无需再次申报,经评选小组复核(复核标准详见附件4),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市口岸委审定通过后,当选为第二届口岸中介服务诚信企业。

第十三条  拟当选诚信企业名单在市政府口岸办官网、宁波电子口岸(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等媒体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示期间企业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选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核,评选小组在接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审核并答复申请企业。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四条  市口岸委对当选企业授予“宁波口岸中介服务诚信企业”牌匾,并联合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便利和政策扶持,使信用优良的企业获得更大的社会认可,获得更多的便利机会,付出更少的交易成本,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诚信企业在宁波电子口岸(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四方物流平台、跨境购平台、《宁波口岸》杂志等媒体提供免费企业品牌宣传。 

第十六条 结合宁波口岸发展目标及发展需求,组织当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开展务实性培训,促进企业向国际化、高端化、现代化转型发展。

第十七条 积极向宁波市内各大银行争取最大限度满足诚信企业的资金需求。各家银行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扩大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允许诚信企业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合理确定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提供多种信贷支持模式,尽可能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诚信企业贷款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利用宁波电子口岸等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在口岸通关、港口物流服务的优势,增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和服务能力。享受相关服务的费率优惠,为企业决策和发展提供有益信息咨询并为其推荐合适的合作对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此次评选活动,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