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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再生金属原料《质量证明书》申报要求
发布日期:2024-06-17 文章来源:宁波海关
根据《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联合公告2020第43号)和《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联合公告 2020年第78号)规定,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和《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规定的相应再生金属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以自由进口。上述四个标准明确规定,每批原料应附上质量证明书,并对质量证明书具体所载内容信息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在申报进口再生金属原料时,应上传《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具体要求如下:
1.《再生黄铜原料》(GB/T38470-2019)第8.4 条规定,“每批原料应附上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6方面内容:供方名称、原料名称、金属总量、金属黄铜量、供方质监部门的检印和本标准编号。
2.《再生铜原料》(GB/T38471-2019)第8.4条规定,“每批原料应附上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6方面内容:供方名称:原料名称、金属总量、金属铜量、供方质监部门的检印和本标准编号
3.《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第8.3条规定,“每批原料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11方面内容:供方名称、原料名称、净重、挥发物含量、夹杂物含量、铝及铝金属总量、金属总含量、金属回收率、检验结果、供方质监部门的检印和本标准编号。
4.《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第8.2 条规定“再生钢铁原料交货时,每个交货批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合格资料或证明,并注明其他4方面内容:供方名称、质量、类别和牌号、如是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需要注明钢种及主要合金含量;不锈钢再生钢铁原料需要注明主要成分(铬、镍)的含量。 相关附件列表:
进口再生金属原料《质量证明书》申报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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